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因此,由于国庆七天长期,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的截止日期顺延至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
按月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的截止日期顺延至2007年10月22日(星期三一)。
请广大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避免出现滞纳。
特别提醒北京市的纳税人,10月1-15日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和下半年房产税(分两次缴纳的纳税人),10月1-22日申报缴纳单位机动车辆船舶的车船使用税。
此外,国家级重点税源企业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报表的截止时间不因国庆长假顺延!请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人员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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