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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不同,所得税税负各异

中国优税网 2007-7-17 13:03:36
关键词:所得税,税负
 

会计上计算折旧的方法很多,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也影响到企业的收入和纳税。因此,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国家历来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为了鼓励企业 采用新技术,加快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增强企业的 后劲,也允许某些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通知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 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构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现将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计算方法作如下比较: 一、平均年限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例:华兴造船厂一台大型设备原值40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为简化计算,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则有, 预计净残值=400000×3%=12000(元) 每年折旧额=(400000-12000)/5=77600(元) 二、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上例中该项设备的年折旧率=2÷5×100%=40% 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应提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 年 份 │折旧率│ 年折旧额 │账面净值 ───┼───┼──────────┼──── 第一年│ 40% │160000(400000×40%) │ 240000 第二年│ 40% │96000(240000×40%) │ 144000 第三年│ 40% │57600(144000×40%) │ 86400 第四年│ 50% │37200(74400×50%) │ 49200 第五年│ 50% │37200(74400×50%) │ 12000 ━━━┷━━━┷━━━━━━━━━━┷━━━━ [注:上表中第四、 五年折旧额=(第三年末固定资产净值86400-预计净残值12000)÷2=37200(元)] 三、年数总和法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仍以上例为例。年数总和=1+2+3+4+5=15 [或:年数总和=(1+5)×5÷2=15] 计算第一年: 年折旧率=5/15×100%=33.33% 年折旧额=(原值 400000- 残值 12000) × 5/15 =129333(元) 折旧计算表如下: ━━━┯━━━┯━━━━━━━━━━┯━━━━ 年 份│折旧率│折 旧 额│账面净值 ───┼───┼──────────┼──── 第一年│ 5/15 │129333(388000×5/15)│270667 ───┼───┼──────────┼──── 第二年│ 4/15 │103467(388000×4/15)│167200 ───┼───┼──────────┼──── 第三年│ 3/15 │77600 (388000×3/15)│89600 ───┼───┼──────────┼──── 第四年│ 2/15 │51733 (388000×2/15)│37867 ───┼───┼──────────┼──── 第五年│ 1/15 │25867 (388000×1/15)│12000 ━━━┷━━━┷━━━━━━━━━━┷━━━━ 假设该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时,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100万元,那么就有:“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税前利润=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的税前利润(10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额(77600元)-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 由于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均不相同,所以每年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均不相同,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两年合计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以第一年为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分别为330000元、302808元、312928元。若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可以节税27192元(330000-302808),若选用年数总和法可以节税17072元(330000-312928)。以上只是以一台设备的原值40万元为例,事实上一些电子、汽车、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其机器设备原值一般都在几千万,乃至上亿元,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对所得税额的多少有着重要的影响。 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具体折旧年限,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考虑到目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部分城镇集体企业中,由于设备比较陈旧、老化,为了保证其再生产的正常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对这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此外,税法还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 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因此,企业一般选择最低的残值率和最短的折旧年限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即使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还可以用以后年度相对较高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折旧年限内的前几年,所得税的数额相对减少,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会逐渐增加,总税负是不变的。但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加速对设备的更新,促进技术进步,从而给企业带来良性循环,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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