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也影响到企业的收入和纳税,因此,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国家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般只能选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加快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允许某些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通知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26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将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计算方法作如下比较:一、平均年限法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例:华兴造船厂一台大型设备原值40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为简化计算,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则有:预计净残值=400000×3%=12000(元)每年折旧额=(400000-12000)/5=77600(元)二、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上例中该项设备的年折旧率=2÷5×100%=40%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应提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注:上表中第四年、第五年折旧额=(第三年末固定资产净值86400-预计净残值12000)÷2=37200(元)三、年数总和法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仍以上例为例,每年应提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假设该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时,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100万元,那么就有: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税前利润=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的税前利润(10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额(77600元)-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由于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均不相同,所以每年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均不相同,如下表: 单位:元 从上表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五年合计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以第一年为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分别为330000元、302808元、312928元。若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可以节税27192元(330000-302808),若选用年数总和法可以节税17072元(330000-312928)。以上只是以一台设备的原值40万元为例,事实上一些电子、汽车、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其机器设备原值一般都在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对所得税额的多少有着重要的影响。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折旧年限内的前几年,所得税的数额相对减少,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会逐渐增加,总税负是不变的。但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加速对设备的更新,促进技术进步,从而给企业带来良性循环,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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