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对粮食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负担作了调查,结果发现,粮食加工厂办一般纳税人比办小规模纳税人划算。我们来算两笔账(假设两企业当月业务相同,麸皮和糠免税收入不予以考虑)。 做一般纳税人时。粮食加工厂的增值税税率为13%,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税额与期初留抵税额之和。进项税额依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和13%的扣税率计算进行抵扣,另加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如某粮食加工厂2004年5月收购粮食金额为8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4万元,取得加工用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4万元。假设无期初留抵税额,合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8万元。加工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1.7万元(不含税收入90万元),销项税额11.7万元。依上述公式计算,2004年5月应纳增值税0.9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1%(0.9÷90×100%)。 做小规模纳税人时。粮食加工厂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与征收率之和。同上例,某粮食加工厂2004年5月收购粮食金额80万元,全部加工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1.7万元(不含税收入95.94万元),应纳增值税5.76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5.76÷95.94×100%)。 通过以上的数据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两家粮食加工厂在业务收入、费用支出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少缴增值税4.86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5%,做一般纳税人明显划算。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笔者建议,如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粮食加工厂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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