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产品的税收政策几经变化,从而显得比较复杂。本案例涉及到的农产品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农产品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就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2)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略)。
(三)关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八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规定: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五项规定: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就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明确: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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