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的一个途径,因为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数量有所降低,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时要小。
例如:A公司利用5年时间积累2000万元,用来购买设备,进行投资收益期为20年,每年平均盈利20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33%。
A公司盈利后每年平均纳税:
200×33%=66(万元)
20年纳税总额为:66×20=1320(万元)
如果A公司不是自己积累资金,而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则A公司为积累达到2000万元所需要的5年时间就可以节约出来。在这积累资金的5年里,假如企业可以从银行贷款投资,贷款投资额为2000万元,年平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利息年支付30万元。这样企业每年纳税额为:
(200-30)×33%=56.1(万元)
20年纳税总额为:
56.1×20=1122(万元)
银行利息为15%,银行年纳税为:
30×15%=4.5(万元)
20年共纳税4.5×20=90(万元)
显然,对A公司来说,以贷款方式进行投资有许多好处。A公司可以提前20年进行它所需要的投资活动,贷款使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小;企业税负减轻了。金融机构计算利息的方法及比率比较稳定,浮动幅度比较小,而且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性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实行某种形式的默契与互利,要比企业互相之间实行互利困难一些,特别是在节税这一问题上。
若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从纳税角度看,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经济组织之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相互融资所承担的税负又大于社会融资所承担的税负。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最大,社会集资最小。从节税角度看,以社会集资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因为社会集资容易使应纳税利润规模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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