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投资前,充分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的财务会计规定和税收待遇,从而合理合法地选择于己最为有利的形式,以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这是税收筹划。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尤其是通过设立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联营企业,进行避税活动。其常见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转移定价或转移利润来实现。
例如:浙江某公司为了利用深圳特区少征所得税的优惠,在深圳特区设立一子公司,该公司把成本为500万元应按700万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550万元作价,销售给深圳子公司,该子公司最后以750万元的价格出售货物。我们可以比较一下该公司及子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及其压低转让定价后所实际负担的税款。
公司原应交所得税款为:
(700-500)×33%=66(万元)
子公司所得应纳税款为(假定此公司为新设,已是盈利第3年,税率为7.5%):
(750-700)×7.5%=3.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应负担的税款总额为:
66+3.75=69.75(万元)
压低转让定价后,则公司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
(550-500)×33%=16.5(万元)
子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为:
(750-550)×7.5%=15(万元)
该集团公司应负担的税款总额为:
16.5+15=31.5(万元)
通过上面对压价前后各公司纳税情况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总公司及子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总税负减少的数额为:
69.75-31.5=38.25(万元)
只要子公司暂时不把总公司应得的股息汇回浙江,总公司减轻税负的目的就能实现。
当然,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有过渡性优惠税率的存在,也为集团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场所。例如,当子公司在盈利接近或略微超过各税率级次点时,将部分利润转到总机构,从而使子公司享受低税率的待遇,亦可获得税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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