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决定了税法制定者有时会对不同产品制定不同的税率。例如,农机配件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农机的增值税税率为13%;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而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根据市场的需求,有时候企业会将不同税率的同类产品进行组合,形成一种新的配套产品(或称组合产制品)对外销售,根据税法规定,这时应按照配套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收。例如将30%税率的化妆品与8%税率的护肤护发品组合成“成套化妆品”,应按30%的最高税率征收消费税;将13%税率的拖拉机与17%税率的机械配件装配成通用机械“挖掘机”,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将13%税率的农用柴油机与17%税率的电动机组合成“发电机组”,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等等。
如果对组合产制品拆分销售,还其“本来面貌”,则其税负必将大大降低。
例 某农机生产企业最新研究开发出一种工程机械产品--“掘土机”,掘土机由拖拉机和一把铁铲子构成。掘土机每台含税售价87000元,通过机械适用增值税税率17%,若每年销售400台,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400×87000÷(1+17%)×17%=5056410(元)
如果改变做法,将拖拉机和铁铲子明细核算,分别开票,分别确认收入,则拖拉机适用税率13%,铁铲子适用税率17%,若拖拉机每台含税售价82000元,铁铲子每台含税售价5000元,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400×82000÷(1+13%)×13%+400×5000÷(1+17%)×17%
=3773451+290598=4064049(元)
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只需买一辆拖拉机,同时购买一把铁铲子,回去进行简单组装便成为“掘土机”。因而购买者既然会接受这种销售方式。采取拆分销售法使得销项税额降低,而进项税额不变,直接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比较计算结果,采取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降低增值税税负:56410-4064049=992361(元)。
又如,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 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8%。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则:
每套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则香皂免征消费税(财税[2000]145号),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不征消费税:
每套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8%=16.5+2.64 =19.14(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31.5-19.14=12.36(元)
上述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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