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甲企业对乙企业和丙企业均进行股权投资,其中,甲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乙企业和丙企业均为外商投资企业,乙企业设在经济特区,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丙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使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且两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已满。
2004年,甲企业经营情况如下:
(1)由于企业自营业务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认定,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2)同年,乙企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75万元
(3)同年,丙企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65万元
甲企业设计了两个方案,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其中:应补缴所得税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方案一:先用乙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然后计算补缴税款
(1)乙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75-50=25(万元)
(2)乙企业分回利润补缴税款:25/(1-18%)×(33%-18%)=4.57(万元)
丙企业分回利润补缴税款:65/(1-27%)×(33%-27%)=5.34(万元)
(3)甲企业合计应补缴税款:4.57+5.34=9.91(万元)
方案二:先用丙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然后计算补缴税款
(1)丙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65-50=15(万元)
(2)丙企业分回利润补缴税款:15/(1-27%)×(33%-27%)=1.23(万元)
乙企业分回利润补缴税款:75/(1-18%)×(33%-18%)=13.72(万元)
(3)甲企业合计应补缴税款:1.23+13.72=14.95(万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节税5.04万元,甲企业最终选择方案二。
可见,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越大,那么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多,相反,则补缴的税款就越少。所以,企业可以先用低税率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再用高税率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最后计算补缴税款。虽然弥补亏损后应计算补缴税款的所得额不变,但可以将低税率企业的补税基数转移给高税率的企业,从整体上减轻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五、利用投资抵免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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