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表,可以分析出不同折旧方式对不同年份的税负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平均年限法下的所得税额与其他方法下的所得税额之差 单位:元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双倍余额递减法 | 6998 | 1518 | -1650 | -3333 | -3333 |
| 年数总和法 | 4267.89 | 2134.11 | 0 | -2134.1l | -4267.89 |
可见。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折旧年限内的最初几年内,由于提取了较多的折旧,因而使所得税的数额相对减少,可达到节税目的,但在以后几年所得税额会逐渐增加。加速折旧法在初始年份的节税作用等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加速对设备的更新、促进技术进步,从而给企业带来良性循环。但并非所有情况都适合用加速折旧法,比如:税收减免期、亏损弥补期等,不宜使用加速折旧。
四、利用联营企业分会利润的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后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这里的筹划主要在于投资方投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而且这两个或两个以上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都必需补缴税款且适用税率不同。那么就可以利用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率的不同,在分回利润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亏损弥补和补缴税款,主要体现在分回利润弥补的顺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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