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同品种的酒,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果木酒等。借春节市场旺销之际,公司于2004年1月份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销售,该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62万元,与上月销售收入大体持平。其中销售粮食白酒12吨,薯类白酒8吨,果木酒5吨。但1月份该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却比上月明显增加,这是为什么呢?
分析:
此案例涉及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所谓“兼营”,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当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就应当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我国现行消费税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分别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来说,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25%,薯类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O.5元;比例税率为15%。酒及酒精税目中的其他酒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0%,酒精税率为5%;而黄酒、啤酒采用定额税率,黄酒税额为240元/吨;啤酒税额为220元/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250元/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在这个案例中,宁夏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同税率的产品,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因此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的25%的税率,其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620000×25%+24000×0.5+16000×0.5=175000(元)
如果宁夏公司不是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酒组合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各自的销售额与其所适用的税率相乘,计算出该类酒应纳消费税额。此时,假设1月份宁夏某酒业公司销售粮食白酒20万元,薯类白酒16万
元,果木酒26万元,则其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200000×25%+160000×15%+260000×10%+24000×0.5+16000×0.5
=50000+24000+26000+12000+8000
=1200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分开计算需要缴纳的消费税额比组成成套礼品酒销售,可以节约税款55000元。
您身边的税务顾问:
中国优税网(www.utax.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