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三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缴纳3%的营业税。
现假设公司2003年度取得建筑安装收入360万元,其中安装劳务费收入160万元,设备及材料价款200万元,购进该设备及材料价款支付的进项税额为22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360÷(1+17%)×17%=52.31(万元)
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2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52.31-22=30.31(万元)
若施工队独立核算后,施工队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劳务费收入160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200万元由原企业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增值税=200÷(1+17%)×17%-22=7.06(万元)
而劳务费收入160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公司缴纳营业税,即:
应纳营业税=160×3%=4.8(万元)
“两税”加在一起,则集团公司总纳税为:
7.06+4.8=11.86(万元)
比机构独立前,可节省税款金额为:
30.31-11.86=18.45(万元)
通过计算看出,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分设机构或者设立新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税款。实际经营中税款缴纳只是企业经营的一个部分,这里所讨论的只是税收问题。由于分设机构也可能会带来管理费用的增加,管理路径的拉长,影响效率,所以是否分设机构要总体考虑,权衡得失,使企业整体效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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