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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纳税筹划

中国优税网 2007-5-8 15:21:03
关键词:纳税,筹划,纳税筹划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税法对租赁期满承租人是否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对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了划分,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依据。

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通过比较,不难发现,融资租赁方式不同,其税收负担也各不相同。这就给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现将以上两种租赁方式应负担的税收作如下比较:

例:甲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0年9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一):租期十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二):租期八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若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业务的融资租赁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3/万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000×3/万=0.3(万元)

甲公司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

若甲公司为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04×4%=38.46(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8.46×(7%+3%)=3.846(万元)

应纳印花税=1000×3/万=0.3(万元)

甲公司获利=1000/1.04-585-3.846-0.3=372.39(万元)

对于方案(二),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国税发[2000]15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8%=26.56(万元)

按照国税发(1997)39号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以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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