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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如何利用原产地规定进行关税筹划案例分析

中国优税网 2007-5-8 15:20:26
关键词:筹划,关税
 

例:一个从事汽车贸易的跨国公司,在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和越南设有零部件生产供应企业;如果新加坡的公司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韩国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马来西亚的公司生产阀门,菲律宾的公司生产轮胎,越南的公司供应玻璃,则汽车的组装厂地的选择将成为筹划的重点。

分析: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应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其次比较在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适合,包括税收优惠、经济成本的低廉和外汇管制政策等,从而作出选择。要使总装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达到30%的标准,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产品仍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目前许多跨国公司在全球不同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在某些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担任了一定的角色,它们是产品主要构成部分的生产厂家,成品是用在不同国家生产的零部件组装而成的。这样,最后组装成最终成品的地点(原产地)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政策规定:

关于货物原产地的确认,我国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原则,采用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是指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标准,具体是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由于原产地的不同,其适用的关税税率就有可能不同。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进口税则的适用税率执行四档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进口货物均按原产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作为跨国经营者,其进口产品如果属于“全部产地生产标准”,那么想利用税率上的区别进行纳税筹划是不可能的,因为无法变更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形式是既定的。如果按照“实质性加工标准”,则可以通过纳税筹划,降低出口企业的关税负担。采用的方法:一是在符合税则归类改变的要求或者符合规定比例以上时,可对加工产品的最后一个国家进行恰当的选择,使其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二是当产品加工后,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不到规定的30%的比例时,纳税人可以采用适当的转让定价办法,调整其成本和费用使加工产品的最后一个国家能够符合实质性加工标准,以达到适用低税率的要求。

应该指出的是,对仪器或车辆所用的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若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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