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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节税技巧

中国优税网 2007-10-25 17:11:25
关键词:节税
 
    烟草集团的卷烟厂生产第一类卷烟,该厂以每条80元(不含增值税)的调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大箱,每大箱内装250条卷烟,该烟的市场销售价为每条100元(不含增值税),试分析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后消费税税负的大小。
    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即对卷烟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然后,按照调拨价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0%;50元以上的卷烟(含50元,不含增值税)和进口卷烟,税率为45%。按此规定,该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100×250×45%)×100=114(万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80×250×45%)×100=91.5(万元)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之差为:
    114-91.5=2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转移定价,可使卷烟厂减少22.5万元的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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