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xml-stylesheet type="text/css" href="/page/images/rssstyle.css"?><rss version="2.0"><channel><title>筹划点子交流 - 中国优税网</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link><language>zh-cn</language><docs>http://www.utax.com.cn/sitemaps/index.html</docs><generator>http://www.utax.com.cn</generator><ttl>5</ttl><item><title>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税收筹划</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1/51.html</link><description><![CDATA[关税是对外贸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税负弹性较小。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等方面都是规定的相当详细、具体，不像所得税那样有那么大的伸缩余地。 &nbsp;<br />　　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的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另外还有些物品采取从量和从价混合计征的办法。从量计征适用的范围窄，从价计征适用的范围宽。凡是适用从价计征的物品，完税价就是它的税基。因此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如果高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所以征纳双方对关税价格都极为关注。政府还以海关价格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价格依据，海关作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完税价格准则及价格基础。例如：以到岸价格，离岸价格，出口价格，审定价格等作为价格依据，和以规定的价格依据与一些价格因素组成的价格标准为价格依据。 &nbsp;<br /><br />　　有些国家在税率被国际协定约束而不能随意变动的情况下，设法在完税价格上作文章，这样税率即使不变，课税额可以增加。 &nbsp;<br />　　关税的完税价格的筹划。在关税和所得税是由两个不同机构征管的国家，如果两个不同征管机构之间各行其事的话，就给纳税人提供了“节税”的空间。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以高报低”。应税所得“高进低出”，即进货报高价，虚增成本；销货报低价，少列收入。也就是说，同是一种商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关税课征范围，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不属于课征关税的商品品目，如收入来源国所得税率低于居住国，高进低出的结果对纳税人肯定有利。对于属于课征关税的商品品目，如果关税税率较低，所得税率较高，算起总账，纳税人还是有好处。当然也不可否认存在这样的事实，或是海关，或是税务局，实施的估价方法脱离实际，不尽合理。更遗憾的有时出现各执一端，同时是一种进口商品，海关按高价，税务局按低价，损害了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关税筹划的目标放在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上是无可非议的。 &nbsp;<br />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 &nbsp;<br />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 &nbsp;<br />　　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例如，一家钢铁企业，需要进口100万吨铁矿石，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品位较高，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60万美元；加拿大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运杂项费用高达240万美元，暂不考虑其他条件。到底应该选择那一个国家进口铁矿石呢？计算如下： &nbsp;<br />　　 &nbsp;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0＋60＝2060万美元 &nbsp;<br />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0＋240＝2140万美元 &nbsp;<br />　　经过计算应该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如果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16万美元。 &nbsp;<br />　　对于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例如，进口刚生产出的高科技产品，进口该产品支付了300万美元，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180万美元便是税务筹划空间。 &nbsp;<br />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 &nbsp;<br />　　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也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 &nbsp;<br />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当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更显重要。另外，如果成交价格外，还支付了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应该在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列明。这样，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未单独列明的，不予以扣除。]]></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aaronmuch</author><pubdate>2007-6-1 13:5:26</pubdate></item><item><title>年终一次性奖金并非发得越多税后得到的越多！！</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1/52.html</link><description><![CDATA[年终一次性奖金并非发得越高税后得到的越高！！<br /><br />一次性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是用奖金总额除以12，以确定适用税率，再以年终奖总额乘以税率，减去一个速算扣除数。因为只减去一个速算扣除数，所以，几乎相当于年终奖的计税是全额累进，而不是超额累进。<br />举例来说，假定某员工年终一次性奖金有两个发放方案，一为241,000元，一为239,000元。<br />241,000元除以12，得出适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那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br />241,000×25%-1375=58,875元<br />个人税后收入为241,000-58,875=182,125元<br />239,000元用同样的方法计算，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br />239,000×20%-375=47,425元<br />个人税后收入为239,000-47,425=191,575元<br /> &nbsp; &nbsp;因此，在确定每月预发奖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间的分配问题时，要避免因为多发一点点而使税率爬至高档。]]></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aaronmuch</author><pubdate>2007-6-1 13:8:29</pubdate></item><item><title>节税可巧用时间差 看准法律实施时间改变策略</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1/53.html</link><description><![CDATA[节税可巧用时间差 看准法律实施时间改变策略 <br /><br />　　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或废止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充分利用这种税法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之间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节省更多的税收<br /><br />　　看准法律实施时间改变策略<br />　　法律发生效力的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公布之日起即产生效力，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具体生效的时间，三是法律规定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br />　　法律明文规定具体生效的时间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的发生效力的时间在法律公布之前，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的发生效力的时间在法律公布之后。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即将发生效力的法律规定，调整自己的行为，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即将实施的税收法律规定来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br />　　转移销售时间一举三得<br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由于文件是5月23日发布的，尿素生产企业自得到税收政策变动之日起，就应该立即调整自己的经营方针，达到避税的目的。<br />　　例如：某企业预计2005年6月生产销售尿素1万吨，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经营方针，按照当前的尿素价格，每吨尿素负担增值税约60元，先征后返50%后，每吨还负担30元。销售1万吨尿素要负担30万元的增值税。如果企业将销售转移到7月1日以后，则本应该在6月份销售的1万吨尿素由于免税而不用再负担30万元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企业也免去了申请50%增值税返还的麻烦，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br />　　如果企业采取直接销售方式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那么，如果想将6月份应该实现的销售转移到7月1日之后，企业将不得不囤积产成品。这样将会增加库存商品的保管费用，同时，有可能失去一些客户。更严重的是，如果企业一旦停止供货，将会影响到农业生产。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尿素。因为，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分期收款方式下销售货物，以本期收到的现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现款的日期作为本期收入的实现。那么，在签订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合同时，可以将收款期限确定在7月1日之后，这样一来，企业实现销售的时间转移到免税日期之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同时，也给客户提供了更加优惠的购货待遇，可以稳定销售渠道。更重要的是，不会耽误农业生产，一举三得，何乐不为？<br />　　实际上，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或废止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充分利用这种税法公布的时间与生效时间之间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节省更多的税收。]]></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aaronmuch</author><pubdate>2007-6-1 13:9:35</pubdate></item><item><title>三招帮你减轻土地增值税</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1/54.html</link><description><![CDAT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即人们简称的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是取得的收入与扣除项目之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相关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增值越多，税率越高。计算该税涉及的内容之繁多为其他税种无法比拟，稍有不慎或筹划不当，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一般有三招：<br /><br />利用借款利息的筹划<br /><br />1．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三项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净收益。<br />　　2．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br />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br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企业在该扣除项目纳税筹划时的首选。<br /><br />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br /><br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br />　　2．合作建房这种方式指一方出钱，一方出地，双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双赢。<br />假如富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利国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利国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利国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富民房地产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br /><br />分散经营收入的筹划<br /><br />　　随着人们生活水准的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居民对房屋的装饰、装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比重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如果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略加变通，将经营收入分散，就能节省不少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收益。<br />　　在实际操作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装饰装潢公司，专门为购房户搞装修。具体可与购房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初步完工（毛墙毛地）时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份是与装饰装潢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销售合同上注明房款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劳务收入，应征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经营收入分散，税基和税率减少，可节省税款。<br />　　以上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种主要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灵活选择运用。当然不要为了筹划而筹划，应在合法和不违法的前提下，直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此乃税收筹划之根本。]]></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aaronmuch</author><pubdate>2007-6-1 13:10:44</pubdate></item><item><title>住房公积金巧用变财富</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2/71.html</link><description><![CDATA[在职市民缴纳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强制缴存、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员工和其所在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属于个人所有。那么这笔钱到底该怎么用？如何巧用它？下面就介绍几种巧妙运用的方法。<br />　　额度可灵活使用<br />　　按规定，如果夫妇双方都缴公积金，只能用其中的一个，不能双方同时使用。王女士和他的先生都是公司的白领，准备结婚买房时设计出一个绝妙的点子：在和丈夫领结婚证前，两人先以各自的名义购买了4楼与5楼上下相邻的一室一厅的房子，这样算来可节省一大笔钱。因为两个人如果共买一套房子，只能用夫妇一个人的公积金额度10万元，而两个人分开买房子就可以各自申请10万元的公积金，可以多获得公积金贷款10万元。当两套房子全部装修好以后，他们把其中的一套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租了出去，这样又可以做到“以租养贷”，减轻了还款的压力。王女士还打算将来在孩子出生后，把现在的4楼和5楼两套居室打通，装上楼梯，成为一套复式公寓。<br />　　组合贷款省万元<br />　　如果你申请下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支付房价款，可以同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这种二者相结合的贷款被称之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资金来源，一部分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资金，一部分为银行自有资金，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不得超过总房价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br />　　于女士以40万元购买了某高层单元，在委托按揭公司办按揭贷款时，要求帮她争取到32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较严格。32万元公积金贷款是该套物业成交价的八成，办这个额度的公积金贷款显然是不可能的，一来公积金贷款规定不能超过成交价的七成，二来目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25万元。但亿达按揭公司人员发现，因为于女士是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月收入过万元，是银行的“优质客户”，所以她申请占成交价八成的总贷款额，银行是可以批准的。于是，在亿达按揭公司的帮助下，于女士与银行进行了协商，最终办理了33万元的“组合贷款”，即由25万元公积金贷款和8万元的商业性贷款组合而成。<br />　　尽管同样是贷款，但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就相差了一大截。商业贷款的利率是4.77%，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3.6%，这一笔公积金货款一下就帮王女士省下了好几万元。<br />　　公积金存款无利息税<br />　　很多人看到自己公积金账户里的钱越来越多，常常会觉得不划算：除了买房或一些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要“套现”只有等退休，这么大笔钱不能用实在可惜。很少有人知道：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是不收取利息税的，在目前国家规定的利率下，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绝对比存银行活期、零存整取一年期、整存整取1年期要合算。<br />　　目前，职工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即0.72%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即1.71%计息。而商业银行存款整存整取一年的利息是1.98%，除去20%的利息税为1.58%，比公积金的利率要低0.13%.因此，如果不是急于用公积金抵扣房款的话，钱存在公积金里绝对省心省力又合算，更何况存在那里还有及时贷到第二套房房款的机会。如果既贷了公积金又贷了商业贷款，与其用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抵扣公积金贷款，还不如另外准备一笔钱，先还商业贷款。<br />因此，跳槽、换岗时，你应该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公积金”。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以要求企业为其缴纳公积金。当变动工作时，住房公积金本息应转入新调入的单位职工公积金账户下，员工住房公积金账号也作相应调整。这样，你才能充分享受到公积金给你带来的无形“财富”。]]></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aaronmuch</author><pubdate>2007-6-2 0:25:18</pubdate></item><item><title>业内专家：新税法下 外企投资要关注四大筹划点</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2/72.html</link><description><![CDATA[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新税法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业务模式、投资架构和地点以及资本结构等方面的决策产生影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税务合伙人张新华近日提醒海内外投资者，在新税法下，鉴于外资企业不再大范围地享有免税期，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需要制定出相关策略，通过国际税收规划来增加全球税收收益，在规划中应更多地考虑国际通行的税项规划工具，例如知识产权安排、供应链税务优化、转让定价筹划等。<br />　　德勤最新的一期企业调查发现，企业界目前对新税法最为关注的方面包括“如何合理降低中国实体的所得税负担”和“如何合理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对此张新华建议，企业可以从股息汇出、股息再投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转让经营部门确认等多角度评估新所得税法对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考虑作出相关应对或规划的可能性。但一切税务处理必须建立在合理、合规、合法的基础上进行。<br />　　股息汇出<br />　　由于新所得税法可能开征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果企业在2007年前有累计盈余并计划汇出的，应尽快采取行动，以避免迟延导致的税负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有以下前提，企业有累计盈余、有会计利润，并且企业进行了法定审计和纳税申报，并有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br />　　股息再投资<br />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目前有在中国进一步扩大投资计划的外国公司，如果采用股息再投资的方式解决投资资金问题，则可以获得再投资退税。当然，外国公司进行股息再投资的前提是在中国有一个或多个所投资的外资企业有累计盈余。<br />　　张新华指出，在未来进行投资时，外国投资者应对投资框架有充分的分析和预判。例如，考虑到香港和中国内地在经济交往上的密切联系和内地给于香港的种种优惠，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内地投资。<br />　　设立中间控股公司<br />　　张新华提醒企业在分析未来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投资框架税务影响时，应当注意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的作用。比如目前，中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与地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张新华还提醒说，企业在进行税务考量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等问题，并注意母国和投资框架所涉及国家相应税收规定的影响。<br />　　转让经营部门<br />　　如果有一家亏损企业希望剥离其核心业务，但该核心业务其实是企业中的一个高新技术部门。如果对这一部门的单独评估表明，相应部门实际上存在增值，则在完成转让后，新外资企业的税基应当按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且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br />　　最后，张新华强调，任何税务安排必需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前提。否则，在新税法条款规定下，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安排无效并对其重新定性以做出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证券报 黄蕾）]]></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aaronmuch</author><pubdate>2007-6-2 0:26:8</pubdate></item><item><title>减免期多分利可以少补税</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2/73.html</link><description><![CDATA[许多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往往到开发区、经济特区等投资组建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由于投资资金来源于高税率地区，虽然被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仍然面临补税的问题。有合法地少补税、增加投资收益的办法吗？办法就是在股利分配时进行筹划。<br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筹划，合法地帮助投资方减少所得税支出。<br />　　B公司于2001年度成立，属于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权，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为简化分析，假设从2001～2004年度，B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万元，并且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50％用于分配，A公司无亏损。由于B公司前两年处于免税期，A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为320万元（400×50％×8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在后两年，由于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累计可分回利润额272万元（400×85％×50％×80％×2），需补缴所得税272÷（1－15％）×（33％－15％）＝57.6（万元）。在这四年里，A公司从B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534.4万元。<br />　　如果B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比例，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额的67％和30％用于分配，则A公司补缴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br />　　A公司头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428.8万元（400×67％×8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后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163.2万元（400×85％×30％×80％×2），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3.2÷（1－15％）×（33％－15％）＝34.56（万元）。那么，在这四年里，A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额仍为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557.44万元。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A公司多获得了23.04万元的税后净收益。<br />　　可见，B公司在改变了股利分配比例后，累计支付的股利额并没有任何增加，但却为A公司带来了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这是因为B公司提高了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A公司将部分要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额转移到无须补税的年度（在此例中的数额是428.8－320＝108.8万元），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br />　　如果B公司推行的是固定的股利分配比例政策，还有减少补税数额的办法吗？因为是固定的股利分配比例，那么，其税后净利润额的多少就决定着投资者最终可以获得多少股利额。企业税后净利润额等于会计利润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当所得税支出额不变时，会计利润额越大，企业税后净利润额也就越大，投资方获利就越多，否则相反。<br />　　假设B公司有一批原值为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4年，不考虑其报废时的残值、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B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使用加速折旧政策。该批资产按税法规定只能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因此，无论企业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法，其每年应缴的所得税额都是一样的，对B公司而言并无实质性影响。但是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下，B公司每年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与税后净利润额并不相同，最终会导致A公司每年分回的股利不同。<br />　　当企业采取直线法核算时，每年进入费用的折旧额均为50万元（200÷4）。而选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方法之一）核算时，从2001年至2004年，每年进入费用的折旧额分别为200×4÷（1＋2＋3＋4）＝80（万元）、200×3÷（1＋2＋3＋4）＝60（万元）、200×2÷（1＋2＋3＋4）＝40（万元）、200×1÷10（1＋2＋3＋4）＝20（万元）。在2001年和2002年，B公司选择直线法比年数总和法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额（税后净利润额）分别增加了30万元和10万元，在2003年和2004年，会计利润额（税后净利润额）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30万元。因此，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使用不同折旧方法，A公司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额总额是完全相同的。但是相比年数总和法，直线法能够在前两年增加A公司的投资收益额40×50％×80％＝16（万元），虽然这16万元在后两年转回，但由于前两年属免于补缴所得税年度，A公司可少缴所得税16÷（1－15％）×（33％－15％）＝3.39（万元）。<br />　　总之，在投资方从被投资方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总额相等的前提下，被投资方企业增加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和税后净利润额都可以降低投资方所得税负。<br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B公司前两年资金不够充裕，支付过多的股利额影响到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这种筹划是否可行呢？按照现行规定，只要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所以，当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或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并不一定要实际支付股利，只需挂账也同样能够帮助A公司获得节税利益。]]></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aaronmuch</author><pubdate>2007-6-2 0:27:19</pubdate></item><item><title>公益捐赠巧筹划 调节企业所得税</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2/74.html</link><description><![CDATA[企业通过公益捐赠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可使企业在节税的同时，获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润。捐赠缘何与税收筹划、节税联系在一起，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发现，通过对公益捐赠进行税收筹划确实可以调节企业所得税负，使企业获取更多的发展资金，况且纳税是义务，捐赠是美德，相互并不冲突，因此对捐赠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自身发展所必须考虑的，不影响行善事的初衷。<br /><br />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但国家为了照顾小型企业，又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税率征收又规定对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上述两项规定的存在，且捐赠本身又是企业一种自愿行为，因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企业，就可以通过公益捐赠来调节企业所得税负，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大利润。<br /><br />　　如：某企业在年终决算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需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33330元（101000×33％），则企业的净利润为67670元（101000－33330）。但假若该企业在年终决算过程中，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扣除额3030元（101000×3％）以内向公益事业捐赠1000元，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成为100000（101000－1000），根据税法规定应减按2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则该企业的净利润就变为73000元（101000－1000－27000），可以看出，该企业虽发生捐赠1000元但却节税6330元，净利润也增加了5330元。<br /><br />　　同理假设该企业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500元，则应按27％的税率缴纳所得税8235元（30500×27％），企业的净利润为22265元（30500－8235），若在法定扣除额915元（30500×3％）以内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捐，赠500元，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30500－500），税率为18％，应纳所得税5400元（30000×18％），净利润为24600元（30500－500－5400），比未发生捐赠节税2835元，净利润增加2335元。<br /><br />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适当的公益捐赠，确实可以起到降低税负，使企业获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作用。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要合理进行捐赠税收筹划，充分考虑并利用好税法中给行善事的人和组织的优惠政策，使善事长久，使企业在社会中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保证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aaronmuch</author><pubdate>2007-6-2 0:28:25</pubdate></item><item><title>多分次领劳务报酬能降低税负</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2/75.html</link><description><![CDATA[收入的同时，还利用掌握的知识，取得合法的劳务报酬收入。取得收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br /><br />　　但同是纳税，一笔收入如果采用不同的交税方式，就可能使自己的合法净收入多一些。<br /><br />　　例如，王先生3月～5月取得同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有以下三种纳税方式：一次性申报纳税；改变支付方式，分次申报纳税；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br /><br />　　项目收入一次性申报纳税<br /><br />　　王先生5月底将60000元收入一次领取。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br /><br />　　60000×（1-20%）×20%=9600元，<br /><br />　　60000×（1-20%）-20000×20%×50%=2800元，两者合计12400元。其获得的净收益为38600元（60000-12400-9000）。<br /><br />　　纳税人取得收入申报纳税，如果收入畸高，就可能被课以较高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而在收入较低月份，作为纳税人又不能充分享受到税法为自己提供的各种优惠，比如，定量或定率的一次性扣除，较低的税率。相对于业主来说，一次支付较大的费用，负担较重。一般情况下，当事双方不应采取这种支付方式。<br /><br />　　改变支付方式，分次申报纳税<br /><br />　　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br /><br />　　对于业主来说，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经济负担有所减少，也乐于执行。此种方式，双方都有利可图。如上例中，王先生可以同支付报酬方约定，60000元收入分三次领取，每月领取一次，每次20000元，则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600元：20000×（1-20%）×20%×3，净收益41400元（60000-9600-9000）。<br /><br />　　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br /><br />　　采取由业主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但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业主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劳务报酬。对业主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利益无损；对纳税人来说，这些伙食、交通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br /><br />　　可见，对于劳务报酬收入，纳税人通过筹划，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关键是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约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和次数，明确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aaronmuch</author><pubdate>2007-6-2 0:29:18</pubdate></item><item><title>会计核算有技巧 房产税可以筹划</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2/76.html</link><description><![CDATA[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因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br /><br />　　一、房屋范围有章法，既不扩大也不缩小。<br /><br />　　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br /><br />　　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等。由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往往不仅仅为房产服务，税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br /><br />　　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财税地字[1987]2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br /><br />　　二、核算地价有技巧，围绕“相关”找归属<br /><br />　　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应当注意，一次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只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予以摊销。<br /><br />　　例如，某企业于2002年3月1日征用100亩（66666.66平方米）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企业按50年摊销。2002年6月份，动用5000平方米（长100米，宽50米）兴建一号厂房。相关账务处理为：<br /><br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50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0 2.2002年3月、4月、5月，每月应摊销：5000000/50/12=8333.33（元）<br /><br />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8333.33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8333.33 3.2002年6月初，“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5000000－8333.33×3＝4975000（元）<br /><br />　　应结转至在建工程金额为：4975000/66666.66×5000＝373125.04（元）<br /><br />　　借：在建工程——一号厂房373125.03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73125.03 4.本月应摊销额＝（4975000-373125.03）/597月＝4601874.96/597＝7708.33（元）<br /><br />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7708.33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7708.33<br /><br />　　以后仍按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br /><br />　　上述方法的可行性，在于会计核算时遵循了“配比”原则，避免了场地占用的土地结转至在建工程成本，从而减少了房产税税负。需要注意的是，有人提倡推迟项目建设时间，以便在“管理费用”中多摊销土地价款，从而减少结转至“在建工程”的金额，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推迟项目建设时间，会影响投资进度，即使是提前征用土地，也会浪费500万元的资金成本，这种做法只能是得不偿失。]]></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aaronmuch</author><pubdate>2007-6-2 0:30:19</pubdate></item><item><title>农产品加工企业当一般纳税人划算</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6/103.html</link><description><![CDATA[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应运而生。然而，由于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含量较低，属劳动密集型产业，虽然销售额不小，但毛利率低，效益并不好。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因为不了解税法，不愿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果加重了税负。因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纳税，税收负担较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筹划，选择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税收负担较轻的纳税方式，于国家、于企业都有利。<br /><br /> &nbsp; &nbsp;以私营粮食加工企业为例，大部分私营粮食加工企业主要从事大米加工和粮食贩运，一个小型的粮食加工厂固定资产投资大约10万元，流动资金约20万元，日加工大米10吨以上。目前，晚稻收购价每吨900元～1000元，大米售价每吨1500元～1600元，生产每吨大米支付电费22元，稻谷出米率为69％左右，每吨稻谷加工后的副产品碎米、细糠价值100元左右，而稻谷外销价每吨为1050元～1100元。按最低加工能力、毛利率和成本推算，其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00万元。<br /><br /> &nbsp; &nbsp;这样的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每吨大米应纳税额为：每吨大米的销售价格1500元÷（1＋6％）×6％＝84．9元。<br /><br /> &nbsp; &nbsp;一般纳税人纳税，首先要计算每吨大米的销项税额。用1500元÷（1＋13％）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为1327．4元，乘以税率13％，结果为172．57元；副产品100元的销项税额为11．5元。<br /><br /> &nbsp; &nbsp;其次，要计算出每吨大米的进项税额。1吨大米折合稻谷1．45吨，则生产每吨大米购进的稻谷可取得169．65元进项税额（1．45×900×13％）；消耗电费的进项税额为3．74元（22×17％）。则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结果为10．68元。<br /><br /> &nbsp; &nbsp;经以上计算对比，同样规模的粮食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轻得多。一般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额都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财务健全，申请后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便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外，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虽然管理费用会有所增加，但税收负担可明显降低，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做强做大。]]></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税政司</author><pubdate>2007-6-6 10:11:58</pubdate></item><item><title>一起学习企业节税小招式~</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6/104.html</link><description><![CDATA[<br />在天涯上看到的，发到站上，与大家共享：）<br /><br />所谓“小”招式，一谓易理解，二谓易应用，以下节税小招主要摘自某咨询公司编撰的小册子，初涉税法的朋友欢迎一起学习，有经验的朋友欢迎补充指正！<br />　　（一）模拟评税试一试<br />　　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评估，企业应该按税务机关的评税方法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对准备。下面以增值税为例说明。<br />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估。<br />　　税负率：将税负率与预警值对比。<br />　　增加值税负率：用（工资+利润＋折旧＋税金）*增值税税率，将得到的结果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比，以发现是否少缴增值税。<br />　　进项控制额：企业进项最大抵扣额＝（销售成本＋存货本年增加＋应付本年减少）*主要进货的税率＋运费*7%，如果企业抵扣大于上述值，暗示可能进项有问题。<br />　　投入产出率：用投入原料除以材料消耗定额，测算处可以生产的成品，对算出企业收入，并与报表对比。<br />　　企业运用以上指标分析，如果发现异常，就应及时分析原因。<br /><br />　　（二）存款少可迟缴税<br />　　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br />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br />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br />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br />　　（三）没有生意也申报<br />　　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br />　　（四）视同销售莫乱套<br />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br />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br />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br />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br />　　（五）看损耗是否正常<br />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br />　　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br />　　（六）各行各业有特例<br />　　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br />　　一家报社，卖报纸缴增值税，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br />　　不懂就会吃亏啊！<br />　　（七）适用税率看进项<br />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br />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br />　　（八）预收帐款也要缴税？<br />　　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br />　　<br />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br />　　<br />　　财税【2003】16号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br />　　<br />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br />　　（九）这也是生产企业<br />　　外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规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到底什么是生产企业？可能心里很模糊。<br />　　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产业资讯、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都属于生产性企业。众所周知，从事建筑、货物运输缴纳营业税，但在所得税法规中又属于生产性企业，看起来有点矛盾，其实一点也不矛盾，税不同规定不同。<br />　　（十）不发补贴发双薪<br />　　中国企业福利制度的特点是有人情味，逢年过节都会有发一点所谓的过节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过节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政策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都是发点钱，过节费交税多，双薪缴税少，所以为了少缴税，应该改变那种过年发点过节费的做法，改成年底发双薪的方式。<br />　　千万不要固执己见，认为双薪是外资企业的玩意，我不玩，我还是发过节费，这样就会费力不讨好。节税其实很简单，只要顺着税务规定去安排就可以了。<br />　　(十一）旅游就要缴个税<br />　　现在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一听说单位要安排旅游就恐惧。因为一些税务机关解释：旅游要扣个人所得税。旅游要不要扣个税？税务规定要扣个税的包括两种情况：<br />　　一是以现金发放旅游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对于单位的营销人员，以旅游形式进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并无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必闻旅游色变，安排好了，尽管游得痛快。<br />　　（十二）不拿发票多缴税<br />　　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能够取得合法凭证成了企业节税的重要方法。<br />　　有些人不以为然，不开发票对方收得便宜，要开发票对方收得贵，羊毛出在羊身上，结果是一回事。<br />　　是不是一回事，看看例子：购买1000元的文具，不开发票给900元，开发票给1000元，相差100元。多给100元，所得税少交330元，少给100元，所得税多交330元。多给100元获得发票，实际上还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br />　　企业人员应该明白：不拿发票就会多缴税。<br />　　（十三）外企培训不受限<br />　　内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不受1.5％的限制。有些人立即会问：有法律依据吗？法律依据肯定有。这条规定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里。<br />　　由于文件发布时间早，很多财务人员那时还没有走出校园，对这些规定很陌生，容易上1.5％的当。如果你因为年轻对旧法规很生疏，不妨和身边的老员工多沟通。<br />　　（十四）到底几年算坏帐<br />　　企业经营不能收回的款项变成坏帐，坏帐是企业经营难以避免的损失。到底经过多长时间不能收回的款项才算是坏帐？两年？三年？<br />　　两年也对，三年也对。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两年不能收回的款项属于坏帐，对于内子企业而言，三年不能收回的款项作为坏帐。这又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一个诧异。<br />　　另外，外资企业税前不能计提坏帐准备，内资企业税前可以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这也是一个差异。<br />　　了解规则，才能合理利用规则。<br />　　（十五）出租就不能免税<br />　　单位租赁房屋需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率为12％，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产税税率为18％。除了房产税还有营业税，出租房屋的收入税负不轻。<br />　　对外资企业，广东规定：新购置的房产可以销售免征房产税三年的优惠政策。<br />　　有家公司购买了一层办公楼，一半自用，一半出租，去申请免税被税务机关退了回来：房屋出租部分不能免房产税。企业无奈，只好咬紧牙关缴纳了18％的房产税。真是冤枉到家。广东规定的免税条件是不分自用还是出租。企业多缴了税还被蒙在鼓里。<br />　　（十六）吃饭一定是陪客<br />　　中国是美食天堂，大家喜欢通过聚餐交流沟通，杯子碰一碰，事情就搞掂。<br />　　税务上对接待客户的费用有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往往将聚餐与接待客人画上了等号。在公司内部，聚餐的原因各种各样。年末，员工大聚会；开会时，各个部门聚会；员工新来，一顿欢迎餐；员工离职，一顿送别餐。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所以，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br />　　所以，平时公司内部的各种聚餐，应该做好记录，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不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影响公司纳税。<br /> &nbsp; &nbsp; &nbsp; &nbsp;注：　　对公务活动就餐问题，的确需要客观反映，合理划分就餐的性质，不能把所有的就餐列入接待费。就目前的就餐情况可以分为：<br />　　 1.接待费<br />　　 2.会议费<br />　　 3.培训费<br />　　 4.加班伙食费<br />　　 5.福利费、工会费等<br />　　 ～～～～<br />　　 在划分这些科目时，要附有充分的依据作为支撑,列入不同的科目开支后，就会出现不同的税负问题。化整为零，值得探讨。<br /><br />　　（十七）做善事也有讲究<br />　　企业对外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每当遇到天灾人祸，作为一个有责任的企业家就会热心公益事业，捐款捐物，风险一片爱心。<br />　　做善事也与纳税有关。企业对外捐赠的款项和实物，一是可能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捐赠的时候，要考虑到后面还有税务负担；一是捐赠要合理进入成本费用，还有符合税务上的条件，包括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和渠道捐赠。例如：政府机关、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另外还需要有符合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专用收据。如果不符合条件，捐赠完了还不能进入成本费用，结果还要纳33％的所得税，这个善事也就做得太大了。 &nbsp;<br />]]></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税政司</author><pubdate>2007-6-6 10:27:21</pubdate></item><item><title>出租房节税三招</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7/107.html</link><description><![CDATA[房屋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为了获取更大收益，把闲置房产作为投资而租赁出去，需进行房屋租赁的税收筹划<br /><br />　　目前，房屋租赁主要有三个节税点。 <br /><br />　　（一）巧用税率节税<br /><br />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个人将居民住房出租用于居住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br /><br />　　例刘先生把在繁华地段购买的沿街房屋上下两层作商店出租，合同规定每年取得租金100000元，那么刘先生应纳房产税100000×12%=12000元。<br /><br />　　刘先生的房屋属于商住合用，楼上用于居住，楼下用于经营。如果刘先生与承租方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楼上按每月2000元租给他人居住，第二份合同将楼下作为经营使用，年租金76000元，两部分合计租金收入100000元。楼上住房每年的收入为24000元，房产税率按4%计算，每年缴纳房产税960元（24000×4%）；楼下商业用房房产税76000×12%=9120元，两项合计10080元，比不分清用途租赁节税12000-10080=1920元。<br /><br />　　纳税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将营业场所与居住房屋分开，分别签订合同。这样，缴纳房产税时可以减轻税负。<br /><br />　　（二）巧用计税方式节税<br /><br />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税法又规定，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可以免缴房产税，用于自己经营办公的按房产价格减去10-30%的余值进行计征；而用于租赁的，则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租金不得低于同幢物业或同类型房屋租金的单价。<br /><br />　　例私营企业主刘先生购买了某小区三室一厅作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64.61平方米，价值121万元。按税法规定，一年应交房产税10164元[减除率按30%，则应纳房产税为1210000×（1-0.3）×1.2％=10164元]。<br /><br />　　如果他与自己所办的私营企业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每月租金按市场行情2000元，则每年应纳房产税为2880元（2000×0.12×12），但同时还需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2000×3%×12×（1+7%+4%）=799.2元；个人所得税=2000-1200-2000×12%-2000×3%×（1+7%+4%）×5%×12=296.04元，合计应缴税费2880+799.2+296.04=3975.24元。比上述计算少纳税6188.76元（10164-3975.24=6188.76）。<br /><br />　　（三）巧用费用扣除节税<br /><b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扣除费用的顺序明确为：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其中，修缮费用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br /><br />　　房屋出租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其租金多少为好呢？一般讲，年租金所带来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以不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好。应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减轻纳税负担。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所得适用于超额累进税率时，如果缩小税基，其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和实际税负就可能下降。<br /><br />　　例刘先生个人出租住房，如果不进行装修，租金为100000元，那么刘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20%=16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净收益100000-16000=84000元。<br /><br />　　如果，刘先生先把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支出20000元，租金变为130000元，那么刘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0×（1-20%）-800×12]×20%=1888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净收益为130000-20000-18880=91120元，两者相差91120-84000=7120元。<br />]]></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税政司</author><pubdate>2007-6-7 14:46:59</pubdate></item><item><title>中年之家巧避遗产税：卖掉过多房产投资人寿保险</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6-29/128.html</link><description><![CDATA[理财师：<br /><br />　　工行北京分行东城支行“财富自由”团队<br /><br />　　李娜 燕莹 韩璐<br /><br />　　家庭介绍：<br /><br />　　陈先生 50岁，国有公司经理，月收入1万元，有社会医疗统筹、养老保险、综合意外伤害险共50万元，计划60岁退休；<br /><br />　　陈太太 34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月收入2500元，未投保任何商业保险，计划55岁退休；<br /><br />　　儿子 20岁，国外就读，未投保险；<br /><br />　　女儿 11岁，初中三年级学生，未投保险<br /><br />　　理财目标<br /><br />　　遗属保障、购车、订立遗嘱及财产转移等需求。<br /><br />　　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得知陈先生有在有生之年订立遗嘱的意愿，其目的按重要程度依次为：<br /><br />　　1.如果自己出现意外，确保未出生子女和二女儿都可顺利读完研究生，并有可能分别给予10万元的婚嫁金。经测算共需要171万元。<br /><br />　　2.可以给予大儿子10万元婚嫁金。<br /><br />　　3.保证其妻无忧生活至70岁。<br /><br />　　4.在自己有生之年预留出父母丧葬费用。<br /><br />　　家庭财务诊断<br /><br />　　1.以夫妻的薪资收入为主, 占总收入76.78%，净储蓄率57.29%, 理财规划弹性大。<br /><br />　　2.财务自由度为78.75% ，财务较自由。<br /><br />　　3.负债部分仅有每月3000元的房贷，负担较小。<br /><br />　　4.净现金流量较大，预示客户财富增长速度较快，遗产转移将是财务规划的重点目标。<br /><br />　　理财建议<br /><br />　　基本假设<br /><br />　　1.家庭薪金收入成长率、经济成长率、学费成长率和通胀率一致，均为3%。<br /><br />　　2.陈先生、陈太太退休后工资忽略不计。<br /><br />　　3.利率水准维持稳定，商业房贷利率、汽车消费贷款利率一致，均为五年以上6.3%。<br /><br />　　理财规划:<br /><br />　　在陈先生不做遗产规划时，他的财产将按法定顺序继承，即其妻将继承遗产的58.33%，父母、儿子、女儿、未出生子女各继承遗产的8.33%，不能实现家庭理财意愿。因此为陈先生制定了三个财产转移规划方案：<br /><br />　　方案一：出售房产，增加保障<br /><br />　　建议陈先生将第二套房产出售，转移成金融资产后，购买人寿保险，投保人均为陈先生本人，受益人为遗嘱订立继承人。<br /><br />　　此方案考虑重点是： <br /><br />　　1.根据现有法律，以人寿保险方式转移资产是合理避免遗产税的有效方法。因此，建议陈先生卖掉过多房产和部分股票转投资人寿保险。<br /><br />　　2.由于投保人要享有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权利，故以陈先生本人作为投保人确保遗嘱规划的可变性。因此，当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时，陈先生可以随时更改受益人。<br /><br />　　其产品特点依次为： <br /><br />　　祥和定期寿险：保费较低，保障较高，是性价比较优的保障型保险，比较适合陈先生在较大年龄时进行投保，相对降低了他的投保成本。<br /><br />　　太平安益终身健康保障险：五重保障面面俱到，25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赔付范围广；国内首个承保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的险种；终末期疾病一经确诊即提前给付，较市场上同类产品有较强优势。<br /><br />　　太平安心住院津贴附加险：住院有津贴，弥补因住院而导致的收入减少。<br /><br />　　太平安顺住院保险附加险：不限次数报销，是社保的有力补充。<br /><br />　　太平完全保意外伤害保险：多重保障，与银行产品结合紧密，赔付信用卡未偿还部分金额。<br /><br />　　经过测算，该方案内部报酬率12.61%。<br /><br />　　方案二：保全资产，增加保障<br /><br />　　建议陈先生保留现有四套住房，将实物资产通过遗嘱方式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在现有基础上采用期缴方式购买保险加强保障。<br /><br />　　此方案考虑重点是：<br /><br />　　结合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方向，房地产投资将是抵御通胀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较好金融工具，特别是陈先生的几处房产，投资回报率较高。建议陈先生以不动产方式转移给遗产继承人，以提升遗产价值。<br /><br />　　经过测算，该方案内部报酬率13.25%。<br /><br />　　方案三：考虑周全，保障到位<br /><br />　　建议陈先生采用综合保障法，通过人寿保险、资产信托、实物房产等多种方式确保遗嘱计划的可变性、现金流动性、抗风险性和避税性。具体做法：<br /><br />　　1.卖第二处房产(32万)为未出生子女建立遗嘱信托，以年回报率5%计算，使其完成研究生的学业，实现陈先生心愿。<br /><br />　　2.其他方法同上，但将未出生子女应享受的保额权益再平均分配给所有遗产受益人。<br /><br />　　此方案考虑重点是：<br /><br />　　偏向照顾处于家庭最弱势地位的最小子女，特为其配置遗嘱信托，将该部分资产独立于其他资产之外。<br /><br />　　经过测算，该方案内部报酬率17.27%。<br /><br /> <br /><br />　　综述：<br /><br />　　方案一的内部报酬率达到12.61%时陈先生可以无忧生活到96岁；方案二的内部报酬率达13.25%时陈先生可以无忧生活到85岁；方案三的内部报酬率达到17.27%时陈先生可以无忧生活到96岁，但需承担风险较大，建议推迟购车目标或延迟遗嘱信托的建立。<br /><br />　　建议陈先生采纳方案一。<br /><br />　　保险规划:<br /><br />　　目前陈先生已投综合意外伤害险50万元，保费每年0.6万元。由于陈先生年龄偏大，又是家庭经济和精神支柱，按照遗族需求法计算，陈先生直系亲属的遗属未来一生的保障应增加人寿险1934200元，意外险3368400元，终身重大疾病险300000元。<br /><br />　　因此，建议每年增加34880元保费预算加买保障型寿险及健康险。保额为193万元的定期寿险，保费为19396元；终身重大疾病险30万元，保费为30360元，并分别附加住院津贴险和住院报销险，保费分别为360元和560元；并增加保额为3368400元的意外险，年保费3600元。<br /><br />　　经过对保险产品的性价比分析，建议客户购买工商银行代理销售的祥和定期寿险，太平人寿安益终身健康保障险，并附加安心住院津贴险、安顺住院报销险及太平完全意外伤害保险。<br /><br />　　投资规划：<br /><br />　　根据月支出情况，准备应急备用金5万元，以货币型基金的形式配置。因为货币型基金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均佳的特点，是家庭应急备用金的首选工具。<br /><br />　　剩余资产作稳健投资，计划为：<br /><br />　　A.三年期稳得利。预期收益率3.8%，投资额占整个资产的11.56%。工行销售的稳得利以稳健投资为主，风险低，收益免税，与贷款利率挂钩，可以应对今后利率生息风险。此项投资可以作为三年后女儿上大学的首笔教育款。<br /><br />　　B.华安国际配置基金。预期收益率10%，投资额占整个资产的7.78%。陈先生一家的主要投资均在国内资本市场，并全部是人民币，已出现系统风险。因此，建议在工行以购汇方式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投资华安国际配置基金，以分散系统风险，共享国际资本市场受益。<br /><br />　　C.南方宝元债券基金。预期收益率13.6%，投资额占资产总额的21.52%。债券型基金的风险要低于股票型基金，收益介于国债和股票型基金之间，属于风险中等的投资产品，较适合陈先生。<br /><br />　　D.景顺长城增长内需二号基金。预期收益率18%，投资额占总资产的16.26%。该基金是一只复制型股票基金，风险较高。但由于复制了已被市场投资者认同的一号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因此，风险会相对较低。<br /><br />　　E.中银国际收益基金。预期收益率13.4%，投资额占投资额的42.88%。较股票型基金而言，股票配置略低，风险略低，是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br /><br />　　F.鉴于陈先生在54-57岁时每年会有近3万元的净现金流，建议其采用基金定投的方式进行投资，每月投资2500元购买广发聚富或广发稳健基金，以提高投资回报率。<br /><br />　　1.家庭资产负债表<br /><br />　　资产负债表<br /><br />　　资产 期末数 负债和权益 期末数<br /><br />　　现金 0 负债 <br /><br />　　银行存款 100,000 购房贷款 300,000<br /><br />　　负债合计 300,000<br /><br />　　自有住房 400,000 <br /><br />　　投资用房 360,000 <br /><br />　　家电 50,000 <br /><br />　　汽车 142,500 权益 1,052,500<br /><br />　　股票 300,000 <br /><br />　　资产合计 1,352,500 负债与权益合计 1,352,500<br /><br />　　单位:人民币元<br /><br />　　家庭财务诊断结果<br /><br />　　指标 数 值 理想经验数值 计算过程<br /><br />　　资产负债率 450.83% 小于50% 资产/负债*100%<br /><br />　　流动性比率 49.44% 3-8% 流动性资产/每月支出<br /><br />　　净资产流动比率 38% 15% 流动性资产/净资产*100%<br /><br />　　消费比率 43.03% 60% 消费支出/收入总额*100%<br /><br />　　储蓄率 56.97% 40% 1-消费率<br /><br />　　债务偿还比率 15.96% 小于35% 每月债务偿还总额/每月扣税后的收入总额*100%<br /><br />　　净资产投资率 72.21% 大于50% 投资资产总额(生息资产)/净资产*100%<br /><br />　　财务自由度 78.75% 100% 月投资性收入/月消费支出<br /><br />　　2.家庭现金流量表<br /><br />　　现金流量表 <br /><br />　　单位：人民币元 <br /><br />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br /><br />　　工资收入 150000 生活支出 97080<br /><br />　　房租收入 75600 保费支出 6000<br /><br />　　年终奖金 100000 房贷支出 36000<br /><br />　　现金收入合计(1) 325600 现金支出合计(2) 139080<br /><br />　　净现金流量(1)-(2) 186520 <br /><br />　　主持人点评：<br /><br />　　本案例中50岁的陈先生有一位34岁的太太，且陈太太将在半年后生产。同时他与前妻还有一个20岁的儿子和一个15岁的女儿，其中儿子和前妻均在国外，女儿则由陈先生抚养。虽然陈先生父母目前无需他负担，但是其前后两任配偶及子女，无疑给本案例的规划带来了明显的独特性和一定的复杂性。<br /><br />　　尤其是客户背景中提到，“陈先生身体欠佳，需要为其设计并制定遗嘱，以防万一。”该要求使得规划的整个核心目标定位为：合理实现财产转移。如何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前提下，按照陈先生的遗嘱意愿，且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缴税以为家人谋求更多的遗产值，是此规划中的一大理财特色。对此，理财师的建议是“卖掉过多的房产和部分股票转投资人寿保险”，这点可谓是目前合理避免遗产税的有效方法。<br /><br />　　另外，关于陈先生家庭的当下及退休后的生活规划，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其目前经济负担较小，财务状况自由，但是陈先生年龄较大，且家中将有新生命诞生。所以理财师建议进一步加强和优化陈先生保险产品的配置，既为他的晚年扫除了后顾之忧，又让作为保单受益人的妻儿有了一定额度的保障。(缪晓旦 柴元君）<br /><br /> <br />]]></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双鱼座的星星</author><pubdate>2007-6-29 19:39:23</pubdate></item><item><title>〓〓〓关于下载资料所用积分获取方法的公告！〓〓〓</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7-12-3/403.html</link><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color:maroon;"><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22px;">各位税友：<br /> &nbsp; &nbsp;近日，随着下载资料的增加，用户积分不够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后台的积分记录，很多税友的积分已经为负数。<br /> &nbsp; &nbsp;为了保证大家能够正常下载资料，现对积分方法进行说明：<br /> &nbsp; &nbsp;1.获取积分的方法<br /> &nbsp; &nbsp;注册用户发贴、回贴以及文章被加为精华均可获取积分。<br /> &nbsp; 网站积分策略为：<br /><strong> &nbsp; 发贴 +3分<br /> &nbsp; 回贴 +1分<br /> &nbsp; 贴子被回复 +1分<br /> &nbsp; 贴子被删 -5分<br /> &nbsp; 贴子加入精华 +30分<br /> &nbsp; 下载附件 -5分<br /> &nbsp; 发短信息 -1分<br /> &nbsp; 删短信息 +1分</strong><br /> &nbsp; &nbsp;2.可以发贴的版块<br /> &nbsp; &nbsp;目前，中国优税网(<a target="_blank" href="/page/link.asp?url=http://www.utax.com.cn">www.utax.com.cn</a>)共有四大版块可以发表贴子，分别是<br /> &nbsp; &nbsp;<a href="/page/link.asp?url=http://www.utax.com.cn/consul/" target="_blank"><strong>税务咨询</strong></a><br /> &nbsp; &nbsp;<a href="/page/link.asp?url=http://www.utax.com.cn/learn/" target="_blank"><strong>财税学习考试</strong></a><br /> &nbsp; &nbsp;<a href="/page/link.asp?url=http://www.utax.com.cn/bbs/" target="_blank"><strong>税者社区</strong></a><br /> &nbsp; &nbsp;<a href="/page/link.asp?url=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 target="_blank"><strong>税收筹划点子交流</strong></a><br /> &nbsp; &nbsp;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除<a href="/page/link.asp?url=http://www.utax.com.cn/bbs/" target="_blank"><strong>税者社区</strong></a>可以自由灌水以外，其他版块均不得发表与版块主题无关的贴子！<br /> &nbsp; &nbsp;3.特别提示<br /> &nbsp; &nbsp; 在积分低于10分的时候，请大家不要再下载资料。一旦积分被扣到0分以下，则该用户既不能下载资料，也不能发表贴子。造成“困死”的情况。</span><br /><br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中国优税网—小U<br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2007.12.3<br /></span>]]></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小U</author><pubdate>2007-12-3 10:11:33</pubdate></item><item><title>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筹划讨论</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8-2-27/491.html</link><description><![CDATA[今年新税法实施了，变化还是蛮大的。提出几个问题，大家交流一下意见：<br /><br />首先就是业务招待费，以前是销售收入1500万以下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允许列支；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br /><br />新税法规定，无论销售收入高低，均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br /><br />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企业应该尽量把一些可以列为福利费、办公费的支出都从招待费中剔出来，尽量减少招待费的支出额。]]></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周幽然</author><pubdate>2008-2-27 16:2:17</pubdate></item><item><title>感觉发贴的人好少哦</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8-3-3/502.html</link><description><![CDATA[是不是大家都没啥思路，还是不想讨论？]]></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周幽然</author><pubdate>2008-3-3 11:0:55</pubdate></item><item><title>个人所得税_整体变更中的自然人股东</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8-3-3/504.html</link><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span style="font-size:24px;line-height:30px;">出一道题目，大家做做看。<br /><br />某有限公司设立于2003年，主营通讯增值业务，注册资本500万元，全系自然人出资。经过几年高速发展，截止2007年末，净资产增至2000万元。随着创业板渐临推出，该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拟定股本2000万股。请问，股改后，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缴，如何缴纳？</span></span>]]></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benzhao</author><pubdate>2008-3-3 14:38:7</pubdate></item><item><title>生猪税费中的税</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8-3-5/509.html</link><description><![CDATA[现在的猪肉贵，但学习税务的你，知道生猪中所含的税种吗？相应的税负又是多少？我们看看吧。<br /><br />翻遍我们的税法，找到了部分依据，但有些还不明确，如下：<br />增值税：适用13%税率货物：动物：畜牧产品；不知道的是，这个畜牧产品是否包括生猪，我想应该包括的吧，否则在增值税的其他税目中更难找到比这个更合适的。再看增值税的减免税，没有这一项目的减免，意味着需要全额征税。<br />因此，出售一头猪就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各地一般凭经验，按重量和售价水平核定，现一般约为20元上下。假设增值税20元，相应城建及教育附加2元，那么国税收取的税费合计22元。<br />生猪到市场前还涉及屠宰税，原作过试点，现已停征。<br />收购生猪后屠宰并出售的个体（中国还有很多地方都是集市贸易，没有那么多的正规超市），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估计也是基层税务所定额征收，具体标准1-5元/头，平均取3元；<br />所以，一头猪，等我们作为消费者购买时，国税和地税所收取的金额约25元/头。<br /><br />但请不要忘记，根据全国大代表、綦江县委书记王越展示的《重庆市生猪税费标准及实际征收表》，农要养猪卖猪要被征收税费多达15种（上面列举了4种），涉及工商、物价、税务等5个部门，税费合计近60元！<br /><br />此外，收购农产品，收购人开具农产品收购专项凭证，还可获得13%抵扣率的增值税进项。<br /><br />所以，猪肉涨价，很可能的结果是养猪户没有赚到钱，却被收购企业获得了利益，由消费者来慷慨买单！<br /><br />以上的分析，很不成熟，欢迎跟贴拍砖。]]></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benzhao</author><pubdate>2008-3-5 9:19:45</pubdate></item><item><title>冤枉的所得税</title><link>http://www.utax.com.cn/taxplan/ideas/2008-3-12/514.html</link><description><![CDATA[某大型民营企业，在上海某区收购某国有企业，并按照区政府意图进行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分流安置人员）。收购价格是依据评估价。收购完成后，该民营企业对被收购企业按照评估价值调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并要求区税务、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认可其调账行为，督促区有关部门按规缴纳应由他们因评估增值而负担的企业所得税。<br />但由于政府部门的推诿拖沓，加上改制工作繁重，这事一拖就是3年，直至2007年被市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这一问题，勒令缴纳相关所得税，补缴金额达数千万元。该民营企业再与区有关部门沟通时，早已物是人非，没办法找到认可的人了。<br />这一事件告诉我们，如果评估调账，必须对其评估增值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的评估增值可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以后年度计提折旧的基础依然是原账面价值，在10年内逐年或者综合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该民营企业获得区政府承诺后，应指定专门人员加以落实该项措施，但遗憾的是，由于疏忽了这项工作，导致被迫掏出了这笔冤枉钱。<br />因此，在收购企业后调整账务时，希望朋友们多加注意。]]></description><category>BBS</category><author>benzhao</author><pubdate>2008-3-12 13:38:13</pubdate></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