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期权行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京财税[2005]792号、财税[2005]35号的相关规定,员工在行使股票期权时,其从企业取得的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票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行权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当日,也称购买日。
2.对该股票期权形成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3.应纳税款的确定: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规定的月份,具体是指个从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当期至可行权当期的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
4.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可以行使股票期权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员工从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5.这种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
6.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息期权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股票期权行权后再转让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票期权行权后长期持有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公司在发放红利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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