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税网-税务咨询
首 页 纳税提示 税务咨询 纳税指导 税收筹划 税收法规 财税新闻 税者社区 财税学习考试 优税博客 优税月刊 优税tools
中国优税网-税务咨询
优税精华
一、股票期权行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京财税792号、财税35号的相关规定,员工在..

一、包工包料承包方式营业额的计算方法   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是建筑安装工程最基本..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点28分,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中国优税网在发起众志成城!..

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点28分,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我中华同胞,再一次陷入危难..

优税热点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

税者社区
广告位招租,广告代号:right6
 
中国优税网 >> 纳税指导 >> 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开具完税证明、免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和不需开具证明的四种情况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网上辅导 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辅导 会计职称/注会/注税/注评/内审师培训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网上辅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 全国性会计从业资格辅导
 
找不到想要的?试试优税搜索 
文章 论坛 全站
无标题文档
 

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开具完税证明、免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和不需开具证明的四种情况

中国优税网 2008-4-22 16:40:49
关键词:免税,征税,付汇,完税证明
 

    一、完税证明项目。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纳税人是个人的,同时还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劳务费收入。如果合同中未注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作价不合理,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劳务费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其中技术培训按3%税率,其他按5%税率)。 
    3、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上述收入如为个人取得均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述收入除了利息、担保费、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租金、财产转让收入中不动产以外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无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以外,其他收入均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4、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但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征收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符合条件的还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但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或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上述完税证明。 
    6、其他应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二、免税证明项目。 
    1、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免税证明。 
    3、其他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三、不予征税项目。 
    1、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相关证明由国税局办理,在合肥市地税局仅需盖章确认。 
    2、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开具不予征税证明。 
    3、其他不予征税收入。 


    四、下列项目不需开具证明。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租金、财产转让收入中不动产以外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但根据合地税〔2005〕403号文的规定,仍需到市地税局盖章。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根据合地税〔2005〕403号文的规定,仍需到市地税局盖章。 
    3、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予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4、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5、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6、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无需提供税务凭证。 

        您身边的税务顾问:中国优税网www.utax.com.cn
 

上一篇: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新税法中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变化
相关文章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屠宰牲畜免税问题的规定[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部门的粮仓征免税问题的通知[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征税问题的通知[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掌握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界限的通知 辽地税..[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辽国税..[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04-03]
最新文章
[纳税指导] 新税法中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变化[04-22]
[财税新闻] 国研中心金融所所长:为促股市发展 应调低印花税[04-21]
[财税新闻] 详解娃哈哈“偷税门”: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罪[04-21]
[财税新闻] 财政部官员:资源税改革方案今年或将出台[04-21]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4-19]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04-19]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04-19]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04-19]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问题的..[04-19]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04-19]
 
中国优税网-税收法规
关于优税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需求建议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中国优税网QQ群  |  友情链接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有的文章侵犯了您的利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将其删除。
中国优税网ICP 京ICP备0701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