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办理流程及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在税务局服务大厅“文书收递窗口”领取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书面申请;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上期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及凭证;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注审批意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主管税务所将审批意见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批准的限期内交纳税款;未批准缓交的纳税单位,必须于当期申报期内入库税款。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三、承办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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