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税网-税务咨询
首 页 纳税提示 税务咨询 纳税指导 税收筹划 税收法规 财税新闻 税者社区 财税学习考试 优税博客 优税月刊 优税tools
中国优税网-税务咨询
优税精华
一、股票期权行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京财税792号、财税35号的相关规定,员工在..

一、包工包料承包方式营业额的计算方法   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是建筑安装工程最基本..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点28分,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中国优税网在发起众志成城!..

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点28分,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我中华同胞,再一次陷入危难..

优税热点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

税者社区
广告位招租,广告代号:right6
 
中国优税网 >> 纳税指导 >>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网上辅导 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辅导 会计职称/注会/注税/注评/内审师培训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网上辅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 全国性会计从业资格辅导
 
找不到想要的?试试优税搜索 
文章 论坛 全站
无标题文档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优税网 2008-4-14 9:00:58
关键词:税收,税收优惠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一、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为了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二)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为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

  (三)税收优惠方式调整,突出税收政策与残疾人利益的紧密结合。为使税收优惠真正惠及到残疾人个人,同时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有效防止税收流失,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将现行福利企业按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增值税的全额退还调整为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税的办法。所得税调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并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政策对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除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外,还规定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必须为残疾人员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向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区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条件。

        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流转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的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

        流转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五、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资格认定

  申请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您身边的税务顾问:中国优税网www.utax.com.cn
 

上一篇:4050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
下一篇: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
相关文章
[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04-09]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对丹东市农业税收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沈阳市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个..[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税收征管"三率"考核工作..[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04-03]
[辽宁省税收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04-03]
最新文章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4-03]
[车船税] 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财..[04-09]
[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04-09]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04-09]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4-09]
[财税新闻] 国务院批设滨海保税区 专家称或试点汇兑改革[04-09]
[财税新闻] 应对原油高价 政府拟退75%原油进口增值税[04-09]
[纳税指导] 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04-07]
[财税新闻] 今年新税法有望助高税率公司业绩增一成[04-07]
[财税新闻] "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多的鹅叫" 印花税成了"恶税&qu..[04-07]
 
中国优税网-税收法规
关于优税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需求建议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中国优税网QQ群  |  友情链接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有的文章侵犯了您的利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将其删除。
中国优税网ICP 京ICP备0701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