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金办法,具体操作是先向销货方(国税部门)取得已抄报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国税部门申请抵扣,避免了过去纳税人因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为纳税人挽回了不必要的损失,受到了广大纳税的欢迎。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三种难以处理的情况:
一是纳税人丢失错票。发生错票情况下,一般是退回销货方重开发票,但错票丢失后就无票来退回作废进行红冲重开,购货方即使取得销货方的已抄报税证明也不能抵扣,因为税法规定错票是不得抵扣的,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利益必然受损。
二是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无法进行退货处理。现实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先向销货方国税部门取得已抄报税证明,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进项税金,然后再向国税机关开具退货证明,再给销货方开具红票,这种情况是既费时间又费精力,不方便纳税人也给国税机关增加了工作量。
三是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防伪专用发票发生丢失,其进项税不能抵扣是现行税法规定的,所以在国税部门是取不到已抄报税证明单的,造成了无凭证做账务处理的困难。文件既然规定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利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办法,显然是同意认证和抵扣的,但文件对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可以入账却没有明确规定,而开具固定资产的发票丢失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当然更无明确的规定。
为此建议:对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情况,能作譬如以下具体的规定,以利基层操作,方便和服务纳税人。1、因为认证发票的期限为90天,对于丢失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具的以上三种情况的发票,是否可以在发票开具90天之后由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未认证或未抵扣证明,销货方凭证明开具红冲发票。2、是否可以在金税工程系统中直接设置丢失发票的处理办法,这样可以提高处理问题效率。3、现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付方式以邮递形色最多,各种各样的专递服务星罗棋布,虽然方便纳税人,但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而且丢失发票的责任也不明确,为此建议是否可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付方式,明确丢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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