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由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改革原则,主要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税收减收的影响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新法与目前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一样主要针对常规性条款设定了一个总的框架和概念。很多重要的细节,包括对一些术语的定义以及对各项条款及其实施方法的解释都将留待于实施条例和其他补充性税收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基于此,本文主要就新税法常规条款的重大变化点从税收的各个构成要素方面进行归纳。
一、纳税人: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并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纳税人的确定由现行内资企业“独立核算”标准转变为“法人”标准,即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其总公司汇总纳税,总公司承担纳税责任。
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根据纳税义务的不同,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企业所得税领域第一次引入“居民企业”的概念。以企业的居住地来判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是税法原则的一次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使中国的所得税制度与很多其它国家及税收协定中的基本原则趋于一致。
新税法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二、税率:法定税率由33%下降为25%,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税收优惠分别享受15%和20%的低税率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实行27%、18%的两档优惠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由于青岛属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24%的税率。新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而对于新法公布前成立并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在新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的非积极性经营所得适用20%的税率,与现行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相比提高一倍。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减征属于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由高新技术园区推广至区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这对于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是利好消息,其税率由33%降至1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部分原本适用于18%税率的小企业而言影响很小,而对于原本适用27%税率的中小企业而言税负降低7个百分点。
三、收入总额:引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
收入总额的范围和实质性界定上基本没有变化,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这是新税法首次引入上述两个概念。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中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而对于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政府可以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四、扣除项目:总体上看税前扣除标准放宽
在税前扣除方面,现行政策对内资企业规定众多的定量扣除标准,如工资为每人每月1600元,公益性捐赠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广告费按照行业实行分类扣除政策(比例包括2%、8%、25%和100%);而对外资企业基本是据实扣除。新税法统一了各项支出的扣除标准,基本遵循使企业的合理支出在税前得到有效扣除的原则,根据目前公布的资料显示,主要在工资、公益性捐赠扣除项目上作了较大调整: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很可能据实扣除;对公益性捐赠,可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而包括广告费支出在内的其他扣除项目的标准将在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总的说来,对于内资企业而言,税前扣除的标准提高了,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有些支出项目,如公益性捐赠不再据实列支,而是规定了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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