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个生产车间的一部分零件是由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厂家的部分人员到我厂进行常年加工,每月我公司预提加工费进入成本,年底对方到当地国税所一次性给我厂开发票,我公司接到发票后,将预提费用减少,可就在04年底发票没及时开来,当时是12月25日,税务所解释说:明年小规模发票用电脑开,需要准备一段时间,上电脑人员的培训等事项一直拖到2月1日才开来发票,但发票上也注明是04年1-12月份的加工费,我只好在05年2月份进帐,可就在国税局到我公司汇算所得税时,说:这笔费用应该做纳税调整,不允许04年所得税前进帐,原因一:税纳所耽误时间;原因二:发票上已注明费用的时间,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贵公司发票上注明的是04年度的费用,但是账务处理在2005年才做,2004年底账面上体现为预提费用,故税务局要求做纳税调整。我们建议,如果贵公司在2004年底已经将加工费实际支付给对方厂家,只是由于电脑开票的原因导致会计入帐时间拖延,考虑到发票注明的时间也是2004年的,应向税务局说明实际情况,看能否税前扣除。如果该费用截止2004年末并未实际支付给对方厂家,实际仍为预提费用性质,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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