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邮政劳务和电信劳务以及与邮政、电信劳务相关的其他劳务。
1.邮政业务征税范围
①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②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③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与杂志的业务。
④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⑤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和业务。
⑥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2.电信业务的征税范围
①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
②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相关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③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④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⑤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⑥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述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3.应注意的问题
①集邮商品的征税。
②报刊发行的征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③邮政储蓄业务的征税。对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应依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即利差收入),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④邮政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的征税。新税制取消了对其免税的用户,而是直接作为营业收入。因此,对电话初装费,应按“邮电通信业”征税。
⑤电信部门的“168台”咨询、点歌等业务收费的征税。按“邮电通信业”征税。
⑥邮电局(所)经营的邮电礼仪业务的征税。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⑦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征税。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⑧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征税。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作为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第二种的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具体征收办法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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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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