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性补贴收入不计入损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企业根据此文件规定只把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却没有把相关的费用、支出项目分别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也未作相应的纳税调增,从而增加应税项目费用、支出,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分别核算,如果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分摊比例进行费用、支出的分摊,从而计算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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