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不可能、也没必要事必躬亲去处理各项事务,因此,代理就应运而生并较快发展起来。对企业来说,通过采取合理合法的代理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诸如签订合同、从事某项业务等,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由于代理的产生可以使原本较为简单、直接的双向关系(如甲、乙双方的购销关系)变成较为复杂、间接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角关系。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转换给被代理人,在税收筹划中,我们就可以筹划将原来甲乙双向关系中的甲方“变为”乙方的代理人,同第三方发生经济关系,从而形成新的三角关系,这样纳税人也就由甲方变为乙方,符合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达到节税的目的。总之,运用代理的思路可以筹划改变原来纳税人、纳税环节,最终达到转嫁税负、节税的目的。
例一:销售方为购货方代垫运费由此而免缴增值税是企业常用的做法。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其销售额为销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中代垫运费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可以不缴纳增值税。销售方正是利用此规定,使自己成为购货方的运费代理人,减轻了自己的增值税税负。
例二:在一般情况下,很多外商承包工程项目往往是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不再具体细分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和其他相关的项目,也不分别核算。因此,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以总承包价款而不是剔除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来计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外国承包商感到税负很重。依据(1987)财税字第134号《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可以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
该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
条件是:
(一)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二)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在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在1994年后继续执行该优惠规定,直至合同期满为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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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据上述规定给外国承包商进行筹划,即将原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器、设备部分分离出来,单独签定一个分包合同,同时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将承包商设计为发包商的代理人,让其符合税法规定,从而使其代购机器、设备部分的收入从总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终达到减少营业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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