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取得的应当纳税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发生在我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①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②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
③将财产租给我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④提供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⑤转让在我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所得(即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之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应当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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