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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售价55万的产品抵70万的债务还需缴税?

中国优税网 2007-10-25 21:32:25
关键词:缴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通讯器材的企业。2003年下半年,由于财务发生困难,我公司欠武汉某公司70万元原材料款无力支付。经双方协商,我公司以生产的电子通讯器材偿还债务,电子通讯器材销售价格为55万元,实际成本44万元。我公司和武汉某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武汉某公司接受我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库,并不再单独支付给我公司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材料,我公司按会计制度作如下会计处理:

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70-44-(55×17%)=16.65万元。借记应付账款——武汉某公司70万元;贷记库存商品44万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万元,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6.65万元。

2004年11月地税局稽查局来我公司检查时说,该项业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我们不理解,该项业务并未产生利润,为何要缴企业所得税呢?

答:根据2003年1月23日《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文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因此,你公司上述债务重组业务应当分解为以55万元销售价格销售货物和以公允价值64.35万元(55 55×17%)的货物偿还70万元债务这两项业务。因此,第一项业务产生的销售利润11万元(55-44)和第二项业务产生债务重组所得5.65万元总计16.65万元,均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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