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融的决定。
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任何一个税种的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都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资金的筹集。因而,税收的决定权变得至关重要。税收的“开征”,是指对国家法律规定的应税项目开始实施征收。“停征”,是指对正在实施征收的应税项目停止征收;“减税”指部分减征应纳税额;“免税”指对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退税”,指税务机关按规定将不应该征收的但已经征收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补税”指纳税人补缴未缴 少缴的税款。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奶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促的机关指各级各类机关(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各级人大、政协,各级党委、工会、共青团、军队机关)。“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个人”指每一个公民,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应缴纳税款的外籍公民、港、澳、台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胸有成竹党委会发布的税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各类税收行政法规,以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都是不允许的。这一规定对各级机关、单位,特别是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严肃税收法纪、防止越权减税免税,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具有重要意见。
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税法体系中,有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些则是由法律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的,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复冲锋经六个暂行条例。不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具有普通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有关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中,对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权限做出了原则规定。凡属这几种情况都要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或人大授权国务院统一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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