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本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境外所得限额抵免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办法计算抵免额。
2.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境外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不同项目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3.境外所得计算抵免时,纳税人可选择“限额抵免”及“定率抵扣”(是对限额抵免的简化计算)两种方法中的一种进行抵免,抵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4.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不仅包括境外被投资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按分配额及股权比例应摊计给境内投资方的部分,还包括境内投资方取得分配红利时在来源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5.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的;超过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可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但不得列为费用支出,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6.境内与境外所得应分别单独核算,年终合并申报。境内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按季(月)
计算预缴,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
二、税收政策规定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境外所得依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目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的;超过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可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但不得列为费用支出,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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