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金融公司概述
国际金融公司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在适当的地点建立起来的用于企业集团内部借入或贷出资金的中介性公司,这类公司有时还充当企业集团的财务中心。跨国公司选择在适当的地方设立中介性金融公司,不仅可以增添企业集团整体融资的灵活性,还可以获得筹划的税收利益,因此也是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任务
(1)在获取和发放贷款中实现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在这样的条件下,金融公司应设立在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
(2)在最低所得税的条件下积聚来自外国公司以利息形式形成的利润。为了达到目标,金融公司应设立在最低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3)利用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结构中自由的金融资源,特别在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执行严格的外汇和投资的管制政策下,尤为主要。
(4)实现利息和其他金融付费的双重列支(double dip)。
(5)在税收环境有利于金融公司活动的区域,发挥跨国联合集团的金库职能。
在跨国集团结构中组建专门的金融公司,开展内部企业的金融信贷业务,其示意图如图12-7所示。(略)
税的协定限制性税率的优惠。在接受贷款公司的所在国,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应税所得计算中的扣除项目,实际上这将减轻子公司的税收负担,而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又可较大程度地减少外国贷款人的预提所得税。从事离岸信贷业务的金融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也不会很高,因为公司所在国对离岸金融业务征收很低的所得税。
[案例1]美国公司A向位于加拿大、比利时、瑞士和意大利的子公司提供贷款,贷款的利息汇回美国A公司。假设每年每个子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为10万美元。现在让我们分析利息汇回的两种不同形式所处的税收状况,如图12-8、图12-9所示。(略)
(1)在跨国公司的结构中没有设立金融公司利息汇回税收状况如表12-4所示(略)
由上表可见,在第一种情况下,税收负担为5万美元。
(2)通过金融公司传导利息。当把利息从子公司所在国汇向荷兰时,利用荷兰的税收协定网络,利息的预提所得税被免征。而当把利息从荷兰汇向美国时,预提所得税同样免征。进入荷兰传导金融公司账上的利息所组成的所得,按荷兰的法律也不征收所得税。
金融公司最理想的选址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其中制定了有关利息汇回的规定)。
(2)对向非居民分配利息不征税,或按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对利息的汇出征收很低的税。
(3)国内所得税法规定,基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可全部作为扣除项目,而基地公司本身的利润也因此而减少税收。
[案例2]在某个高税率国家从事经营活动的A公司需要为其境外子公司B筹措5000万美元资金,因数目较大需从国外借入,然后再转贷给B公司。假设A公司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率为35%,则A公司在支付借款利息时要同时缴纳35%的预提税。这里需说明,本来利息预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债权人,但是贷款人为了不减少实际的利息所得,往往要求A公司支付利息时还要加一笔应纳的预提税,也就是要求A公司负担预提税,这必然增加借款成本。考虑到这一点,A公司在某个免征利息税的地区设立一个国际金融公司c,由c公司在A公司担保下在国际市场上筹措5000万美元,转贷给B公司,从而免去了35%的利息预提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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