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本地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要求,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些企业符合查账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但主管税务机关却对其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而一些财务核算很不健全的私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却任由他们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而且这种情况三四年没有变化。投资不达百万元的一个企业年年申报亏损十几、二十万元企业,却能够“坚强”地挺得住。当问财会人员是怎么缴税时,有的财会人员也含含糊糊说不清楚。检查结束后,这些财会人员纷纷询问:哪些企业的所得税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哪些企业又必须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又有哪些具体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收入总额和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作为依据来计算的,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或者不能提供据以查实所得税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就无法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因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以下六类企业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第二类、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第三类、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第四类、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第五类、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第六类、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应该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还是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主要是取决于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指标,而不是取决于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的大小,有些主管税务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大面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或者不论企业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不仅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也不利于企业所得税杠杆作用的发挥。
在明确了哪些企业的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缴纳后,让我们来进一步了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一般采取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定额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则由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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