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本公司没有贷款证,不能向银行借款,近来公司发生资金周转问题,向个人借入存款。合同规定要求本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此借款利息在所得税清缴时是否要做纳税调整。如果不用做纳税调整,请帮助提供相关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你公司向个人借款也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