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笔者在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目前建筑行业存在种种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建筑行业税收的征管。现就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设单位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具体表现在:一是以白条代替发票入账。建设单位在预付工程款时,没有按规定凭合法有效的票据付款,而是凭白条付款;二是基建单位的财务人员财经法规意识不强,工程竣工后,直接以白条作为原始凭证结转固定资产;三是个别单位与工程项目承包人签定合同时,不把税收列入工程造价,承诺税款由建设单位解决?其目的就是为了偷逃税收。
个人承包工程开票金额不足。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是目前有部分工程项目承包人为了少缴税款,直接把自已购买工程物资的发票交给建设单位入账,仅对建筑劳务收入部分到税务部门开票纳税,逃避了材料价款部分应纳的税收。
甲方自备材料部分不列入工程造价计征税款。建筑工程承包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的,工程所需物资全部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按现行税法规定,"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也应按工程总造价计算缴纳税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施工单位在申报纳税时,仅对建筑劳务部分申报纳税,偷逃了材料部分应纳的税收。
自建房屋销售,偷逃建筑环节税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已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目前,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采取行政行为,划一块土地给所谓的开发商进行开发。这类开发商一般既是建筑承包人,又是房地产开发人,这种开发商往往仅对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纳税,而建筑环节应纳的税收则隐瞒不报。有的甚至在房地产开发合同中,明确税收由地方政府负担,给税收的征管带来难度。
私人建房、装修装潢、小水电开发税收征管薄弱。一是私人建房,税务部门虽然委托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对无法提供建安发票的给予补税,但这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手续,存在随意性,税收征管刚性不足。据调查统计,县(市)城镇私人建房半数以上未交建安营业税。二是私人房屋装修,个体户临街的营业用房装潢。由于装潢的周期短,频率快,装潢队伍大多无资质,且不需有关建筑管理部门验收,大多采用现金结算,偷逃税现象严重。此外,家庭居室装潢也是税收征管的"死角"。三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小水电开发项目多、覆盖面广,投资主体以私营或合伙为主,工程完工长期不决算,也不按工程进度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虽然采取了项目跟踪管理,但偷逃税现象仍比较严重。
应采取的主要对策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一是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不能因征收难度大而放松管理,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征管力度,切实改变为完成计划任务或指标而征税的做法,做到应收尽收;二是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推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加大奖惩力度,严格实行办税公开,杜绝为税不廉现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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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意识。一是注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并主动向他们汇报有关税收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二是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法宣传,对未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是加强对施工单位特别是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让这些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从源头上减少偷逃税现象。
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广泛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一是与计划、土地、城建、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税务登记协作制度,在规划、征地、审批等环节予以把关;二是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利用他们的特定优势,及时了解店面出租装潢、私人建房的情况,较为准确地建立有关私人建房、房屋出租、装潢、装修等征管底册,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加强司法监督,加大打击力度。对纳税人偷税行为除按税法规定给予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执行涉税犯罪案件移交制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税收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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