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中建二局二公司第四分公司在洛阳西工区,现在洛阳市古龙区古城乡有一项目,根据洛阳国税局地税局下发的文件所得税在工程所在地交纳,但中建二局二公司是中央企业其所得税是汇总交纳,由于我分公司属于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所得税能否汇总到公司交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应该独立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您可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依照以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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