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的第1列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其他纳税调增项目,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的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条件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费用,超过次年所得税申报期后,按会计差错作账务调整,但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权益放弃处理,不得补提补扣。
(3)以明显偏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如果影响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计算税前扣除额。
(4)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项目或未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支出证明材料的项目,以及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支出。
(5)本期实际发生的某项费用,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的,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的项目,如税法规定按一定年限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支付给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
(6)处置受赠实物资产的净值,是指2003年以前受赠的实物资产。
(7)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在当期费用中计提的预计负债(如产品保修费用),应予纳税调整,税法要求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
(8)非法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发生的支出,如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
(9)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其经营活动的财产所投交的财产保险费,法律、会计和税务等中介机构在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职业风险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可以扣除。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10)其他税法规定不予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如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额,企业代职工个人付出的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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