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
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
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
工资、薪金”
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 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
号)
例如用车人每月取得车补1500
元,工资薪金收入2500
元,则应纳个税为(1500 2500-1600
)×15
%-125
=235
;若用车人按季发放车补4500
元,则应先将车补按三个月分配,平均1500
元/
月,再与工资薪金合并确定适用税率15
%,取得车补当月应纳个税为(4500 2500-1600
)×15
%-125
=6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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