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在国税征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与2002年开始开发并预售商品房,截止2003年12月我公司采取一次性收取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到售房款7000万元,因我公司还没有和用户开具正式发票,所取得的收入均在“预收帐款”帐户,并于2004年所得税交纳中按预售房的利润预交了企业所得税,请教,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应在什么时间发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15%)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依据以上文件精神,你单位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具体时间可参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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