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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优税网 2007-10-25 21:30:17
关键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有一外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在我县设立项目部,该项目部2004年在我县办理了营业执照(非法人),已在我县经营累计超过了180天,是否要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该项目部未向我县税务部门出具《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其企业所得税是否在我县缴纳?应由哪个税务部门征收?经我局(国税)到外市调查,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在我县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请问我局是否可以对其项目部认定为新开业的企业,是否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由哪个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注;该项目部有可能是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经营,是一种挂靠形式,表面上符合分支机构和项目部的条件,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管理?应归哪个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所得税?项目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应如何区分?

该项目部既然2004年在你县办理了营业执照,且经营累计超过180天,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007号)第二条、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外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你县设立项目部,即使持有《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也应当向你县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在你县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应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第七条第一款的“企业所得税一律在生产经营地缴纳”规定,该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你县申报缴纳。

尽管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不能认定为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你县地方税务局管理。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3号)第三条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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