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是指已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5、《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和材料清单。
您身边的税务顾问:
中国优税网www.utax.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