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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中国优税网 2007-10-25 21:30:20
关键词: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是指已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5、《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和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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