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债权性投资利息表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所得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合计数,4列17行(投资收益)=4列1行 4列10行
“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填报企业在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或股息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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