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大酒店、房地产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司和一年以上的固定客户,其客房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代收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费,如水费、电费等。根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仅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酒店、房地产公司若能将此部分物业管理费单独核算,并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合同,也就是将自己、客户、公共设施部门设计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则可以只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不必缴纳代收费用的营业税。由于代理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定义和限定条件,因此在设计税务筹划方案时,就必须考虑备齐其相应法律文件及凭证,并履行必须的程序,如签订合同或协议、授权书,并向有关部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在会计处理上也应单独核算,分别记录。如将代理的手续费和代垫、代付的款项分别核算,即将手续费记作其他业务收入,将代垫、代付的款项作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另外,相关的原始发票(发票的抬头一定是被代理人)、凭证摘要说明都要完备、齐全。
代理业务税务筹划往往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企业往往还需要向三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企业就其涉税重大问题应与各地税务机关尤其是与被代理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企业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和确认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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