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出售的剩余的房改房,卖给我行员工,清理后的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是否要报税务部门批准,请问在无依据?还有抵债资产变卖后的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是否要报税务部门批准列支?
答: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出借方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出让方。所以变卖抵债资产与变卖自有资产一样,变卖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变卖亏损不等同财产损失,不用报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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