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家指出,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本来就会减少企业经营收益,如果处理不当,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则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期限、需要提供的证据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变化。比如,要求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不同的损失确认要求提供的证据有所不同,有的损失仅需提供企业内部证据即可,有的则可能三种证据都需要提供。如果纳税人把握不准,最好及时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准备好充足的证据,以及时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批。
税务专家介绍,过去因为税法对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限规定不太明确,有的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的当年因为处于税收减免期,此时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所获税收利益不大,因此一些纳税人就采取延迟申报的办法,将损失放到减免税期满后再申报,使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发挥抵税作用。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此,新规定堵住了上述漏洞,纳税人不能再按过去的方法随意进行处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给漏掉优惠的纳税人3年申请期限
另一个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联系甚密的文件是《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从去年10月1日已经实施。《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合理划分了减免税类型,首次明确把减免税的类型划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本企业当年收入、成本、利润等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在汇算清缴中,企业财务人员应注意企业某些收入能否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待遇,如果发现有漏掉的税收优惠,需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找补救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此条规定给一些不太了解税法,没有依法享受到应获得的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一条补救的出路。
除以上两大办法外,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规还有不少,比如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等等,纳税人应重点把握与本企业有关的法规,依法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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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专家解析汇算清缴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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