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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专家解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难点

中国优税网 2007-10-25 21:30:20
关键词:筹划,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税务专家指出,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已经生效实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按照新的模式进行,纳税人需要关注新变化,依法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把工作仅仅局限于简单的填表,否则难免出错受罚。

新管理办法建立汇算清缴新模式

去年底,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新办法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首先,新模式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除规模很小的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过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不太明确,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在税收征管中,实际上把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截然分开,造成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始终难以建立,大部分地区的基层税务机关仍然在汇算清缴中承担着“纳税人保姆”的职责,致使汇缴主体不明确,难以明确界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则构成偷税,将受到罚款、加收滞纳金等严厉的处罚。

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应该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按时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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