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由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也不同。这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含1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但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此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2)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于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小规模商业企业适用4%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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