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完成了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上交任务,县财政按比例返还了一部分,请问该返还部分是否应并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