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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2]313号“经营亏损”如何确认

中国优税网 2007-10-25 21:26:45
关键词:
 

问:(1)财企[2002]313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中所提及的“经营亏损”如何确认?是以评估前账面资产成本为基础计算,还是以评估后资产成本为基础计算?(2)折旧是按评估前资产原值计提列支,还是按评估后价值计算?

答:(1)“财企[2002]313号”第八条的全文是:“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细读全文可以发现,这里的“经营亏损”与前面的“实现利润”相对称,是指在评估基准日起至公司登记日止这一段时间内,企业经营活动所实现的经营利润或发生的经营亏损。

(2)折旧问题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的规定对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果评估增值折算股份的,可以按照评估后的原价及尚可使用年限来重新确定折旧:如果评估增值未折算股份的,按评估前或评估后价值计提折旧均可。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按评估后价值计提折旧。但税务方面除了国家税务总局明文批示几个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后设立的公司允许按照评估后价值计提折旧以外,其他企业发生评估增值的,应该按评估前的原净值为基础计提折旧,如果按照评估后价值为基础计提折旧的,要做纳税调整。但如果是固定资产评估减值的,税法未限制按评估后价值重新计算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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