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