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企业基本情况:私营企业与企业员工及股东签订租车协议,约定每月企业支付租金给员工及股东并由员工及股东至地税局开具劳务发票,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修理费、停车费等)根据真实的凭据由企业负担。
税收相关政策
1、 苏国税发[2004]09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
1、“私车公用”如何定性,何种用车为私车公用,员工及股东的车与公司签定租车协议并开局劳务发票是视为“私车公用”还是租赁行为;
2、“私车公用”是否需开具地税租赁业劳务发票;
3、“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税前扣除的为哪些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修理费等如何确定是合理的;
4、苏国税发[2004]097号文件之前的私车公用费用或租车费用如何处理,可否税前扣除;
5、企业租赁私车发生的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修理费可否税前扣除。
回答:
“私车公用”的界定不是税务部门说了算;如果确实私车公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修理费可以税前列支,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不得税前列支。
您身边的税务顾问:
中国优税网www.utax.com.cn